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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1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朱杰豪与刘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杰豪,刘根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699号原告:朱杰豪。被告:刘根林。原告朱杰豪为与被告刘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刘根林归还借款人民币52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债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朱杰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根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3日,被告刘根林向原告朱杰豪借款人民币12000元,并出具借条,未约定借款利息和期限。双方在设立借贷关系后,原告朱杰豪事实支付出借款5200元后,被告刘根林已不知去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根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朱杰豪人民币52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债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刘根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詹 强人民陪审员  吕规平人民陪审员  林增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乙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