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民一初字第0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邓立兵与陶欢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立兵,陶欢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1219号原告:邓立兵,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告:陶欢欢,男,198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邓立兵诉被告陶欢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呈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媛媛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