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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执字第004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魏培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培祥,魏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睢执字第00448-2号申请执行人魏培祥,男,195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被申请人魏金玲,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申请执行人魏培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魏金玲的财产已被公安机关查封,无财产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商睢民初字第0258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冀 辉审判员 柳太平审判员 何瑞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