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酉法民初字第01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酉阳县分公司与张艳琼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酉阳县分公司,张艳琼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酉法民初字第01764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酉阳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组织机构代码:68390553-7。法定代表人:范涛。委托代理人庹俗、张琼,该公司职工。被告张艳琼,女,1977年2月7日生,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该县。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酉阳县分公司诉被告张艳琼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酉阳县分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以被告张艳琼愿意缴清欠费,继续使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酉阳县分公司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酉阳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决定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酉阳县分公司25元。审判员 冉玲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芮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