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2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重庆盈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重庆美思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盈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重庆美思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2497号原告重庆盈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倡俸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5676116-3。法定代表人夏吉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某某,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美思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茶花路1号。法定代表人周光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盈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美思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盈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盈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盈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3元,减半收取781.5元,由原告重庆盈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