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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粟有斌与廖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粟有斌,廖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0247号原告粟有斌,男,1974年8月12日生。被告廖勇,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原告粟有斌诉被告廖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粟有斌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廖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粟有斌撤回对被告廖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元,由原告粟有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珊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