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粟有斌与廖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粟有斌,廖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0247号原告粟有斌,男,1974年8月12日生。被告廖勇,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原告粟有斌诉被告廖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粟有斌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廖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粟有斌撤回对被告廖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元,由原告粟有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珊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