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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01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郭方华与被告沈阳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方华,沈阳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01482号原告:郭方华,女,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沈阳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小津桥路老虎庙巷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方华与被告沈阳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方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3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