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第01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姜殴与吴珺、凌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殴,吴珺,凌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第01447号原告:姜殴,女,1975年4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吴珺,女,1966年3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凌辉,男,1960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殴与被告吴珺、凌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本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二被告名下40万元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吴珺、凌辉名下40万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