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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第01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姜殴与吴珺、凌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殴,吴珺,凌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第01447号原告:姜殴,女,1975年4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吴珺,女,1966年3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凌辉,男,1960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殴与被告吴珺、凌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本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二被告名下40万元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吴珺、凌辉名下40万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