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民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光民初字第911号原告李某某,女,1968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光泽县。被告邓某某,男,1968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光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拟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高勇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罗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