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民初字第1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1846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叶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刘毓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陈晓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