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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3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某商贸公司与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商贸公司,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3228号原告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某公司。经营者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商贸公司与被告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商贸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某商贸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商贸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 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霄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