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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执民字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侯玉平与熊兴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上网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玉平,熊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执民字第203-1号申请执行人侯玉平,男,汉族,1969年12月9日出生,现住库车县。被执行人熊兴平,男,汉族,现住阿克苏市。本院在执行侯玉平与熊兴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库民初字第17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熊兴平送达执行通知书,由于现在被执行人熊兴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人侯玉平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熊兴平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库民初字第17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54069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54069元;本案执行费为711元。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侯玉平可向有管辖权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健代理审判员 岳 岚代理审判员 姜群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