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初字第1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文安县兴苑塑料工业有限公司与廊坊达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安县兴苑塑料工业有限公司,廊坊达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文民初字第1978号原告文安县兴苑塑料工业有限公司。地址:文安县赵各庄镇澎耳湾村东。法定代表人苑肖肖,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廊坊达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文安县德归镇黄甫管区司吉城村。法定代表人杨胜女,该公司经理。案由:追偿权纠纷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文安县兴苑塑料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廊坊达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4年10月23日,由原告为被告在河北冀盛名威担保有限公司处作为反担保人的条件下,河北冀盛名威担保有限公司做为被告的保证人,于2014年11月1日为被告在文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街支公司借款280万元。此后,因被告的企业停产,河北冀盛名威担保有限公司代其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共计2843037.34元。原告做为该笔借款的反担保人,于2015年4月18日之前,将该笔借款本息陆续归还给河北冀盛名威担保有限公司。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2843037.34元;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廊坊达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前给付原告文安县兴苑塑料工业有限公司代偿款2843037.34元;二、如被告廊坊达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时间及数额给付原告,原告可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未履行部分款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7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廊坊达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经交纳,2015年8月28日前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既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周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