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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二初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童诉石家庄市丰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童,任玉辉,封庆辉,石家庄市丰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二初字第00278号原告李童,住正定县。被告任玉辉,住石家庄市。被告封庆辉,住石家庄市。被告石家庄市丰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刘广富,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童与被告任玉辉、封庆辉、石家庄市丰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01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508.5元。审 判 长  宋瑞清审 判 员  程计山人民陪审员  吴国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娅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