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德城民初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武城县润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凯洁家具有限公司、韩跃彬、赵永辉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市润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凯洁家具有限公司,韩跃彬,赵永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德城民初字第1022号原告:德州市润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原武城县润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祖全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海明,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山东凯洁家具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瑞峰,山东众成仁和(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韩跃彬,男。委托代理人:范建国,德州德城黄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赵永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市润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东凯洁家具有限公司、韩跃彬、赵永辉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开庭判决前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州市润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身杰审判员 张 羽审判员 赵义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庆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