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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刑一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钟燕娜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燕娜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吴刑一初字第247号公诉机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燕娜。因本案于2014年6月11日被湖州市公安局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取保候审。现于居住地候审。指定辩护人严晔、苏旭维,浙江南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公诉刑诉(2015)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燕娜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于同年5月30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斐斐、倪秋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燕娜及指定辩护人严晔、苏旭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至12月间,被告人钟燕娜诈骗汽车三起,价值共计人民币873000元。针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以支持其控诉。依据以上事实及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燕娜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钟燕娜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指定辩护人提出钟燕娜具有坦白、认罪等情节,提请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间,钟燕娜以租车后冒名他人虚构事实并伪造证件等手段诈骗汽车6辆,从中获取非法利益,价值共计人民币87300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3年8月3日,被告人钟燕娜向被害单位德清县创达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价值人民币155000元的丰田(锐志)汽车一辆(车牌号:浙A×××××,车架号:LFMBEC4D1C0110324,发动机号:C632158),同年11月13日将该车以人民币12万元的价格抵押给许某。2.同月20日,钟燕娜向德清县创达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价值人民币13万元的丰田(锐志)汽车一辆(车牌号:浙A×××××,车架号:LFMBEC4D2B0024504,发动机号:C505900),同年10月1日将该车以人民币8万元的价格抵押给叶某。案发后,被害单位已自行找回该车。3.同年9月12日,钟燕娜向德清县创达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价值人民币208000元的雷克萨斯(IS300)汽车一辆(车牌号:浙E×××××,车架号:JTHBG262X92022774,发动机号:3GR0267103),同年11月13日将该车以人民币15万元的价格抵押给许某。4.同年11月16日,钟燕娜向德清县创达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价值人民币11万元的北京现代(索纳塔八代)汽车一辆(车牌号:浙E×××××,车架号:LBEYFAKD4BYV055852,发动机号:BA898471),后将该车以人民币7万元的价格抵押给许某。案发后,被害单位已自行找回该车。5.2013年12月29日,钟燕娜向被害单位德清久久汽车租赁公司杭长桥南路分公司租赁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尼桑(天籁)汽车一辆(车牌号:浙E×××××,车架号:LGBF1AE02BR039718,发动机号:402571T),同日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将该车抵押给许某。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该车并已发还被害单位。6.2014年1月15日,钟燕娜向德清久久汽车租赁公司凤凰路分公司租赁价值人民币17万元的宝马轿车一辆(车牌号:浙A×××××,车架号:LBVPH18059SC21094,发动机号:75144459),同日将该车以人民币16万元的价格抵押给叶某。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该车并已发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当庭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人口信息,车辆信息,购车发票、机动车行驶证,汽车租赁合同,借条,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等;证人高某、柏某、许某、叶某、朱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和情况说明;估价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钟燕娜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钟燕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钟燕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能当庭认罪,依法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钟燕娜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燕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1日折抵刑期1日。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钟燕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害单位德清县创达汽车租赁公司返还骗取的丰田(锐志)汽车一辆(车架号:LFMBEC4D1C0110324,发动机号:C632158),或退赔人民币155000元,返还雷克萨斯(IS300)汽车一辆(车架号:JTHBG262X92022774,发动机号:3GR0267103),或退赔人民币208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 兰人民陪审员  王丽芬人民陪审员  吴淦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段梦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