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虹民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吴某与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虹民初字第335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夏振华、夏晓智。被告:卓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8月19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吴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员 郑丽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黄淑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