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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宁国安与李德山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国安,北京圣火暖通水暖超市有限公司,李德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363号原告宁国安,1941年9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宁彪(原告之子),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被告北京圣火暖通水暖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北路49号。法定代表人王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德仁,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该单位宿舍。委托代理人王广付,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该公司宿舍。被告李德山,男,193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宁国安与被告北京圣火暖通水暖超市有限公司、李德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宁国安之委托代理人宁彪,被告北京圣火暖通水暖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火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李德仁、王广付,被告李德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国安诉称,宁国安系北京市×号产权人。李德山是宁国安楼上之邻居。2014年2月5日中午1:30左右,李德山从圣火超市购买的佛罗伦萨牌热水器发生了爆裂导致了漏水,最后导致宁国安家里遭受了损失,客厅东边、北边、南边房顶与墙壁的连接处渗水,小卧室东边和南边墙壁与房顶的连接处渗水,门厅房顶与墙壁的连接处渗水。自从渗水后家里没有变动过。现在因房屋遭受损失需要修复产生损失。现诉至法院,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圣火公司赔偿宁国安财产损失费用4804.84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圣火公司承担;鉴定费由被告圣火公司承担。被告李德山辩称,宁国安是李德山家楼下的邻居。宁国安陈述的事发经过属实。认可宁国安所述的其房屋的漏水部位,也承认其遭受到了损失。宁国安起诉书中陈述的事实以及事实经过属实。漏水原因是李德山家里购买的圣火暖气造成的。对于宁国安的诉讼请求李德山认为是正义要求,同意宁国安的诉讼请求,宁国安的损失由圣火公司赔偿,并对家中暖气爆裂漏水导致楼下发生的财产损失表示歉意。对于评估鉴定中的不确定部分请法院全部支持。本案的诉讼费和鉴定费应该由圣火公司全额负担。被告圣火公司辩称,李德山和宁国安是楼上楼下的邻居关系。李德山是从圣火公司购买了佛罗伦萨牌暖气,后因该暖气发生爆裂在2014年2月5日中午1:30左右导致李德山家和宁国安家里遭受到了财产损失。圣火公司也是受害者,发生事故的暖气是佛罗伦萨牌暖气,圣火只是代理销售该品牌暖气。圣火公司认为圣火公司可以承担鉴定报告中能够确定损失的部分即2000多元,不确定的部分不同意赔偿。鉴定费和诉讼费由法院依法裁判。经审理查明,李德山居住于北京市×1号,北京市×号系宁国安所有房屋。李德山于2008年12月6日在圣火公司处购买佛罗伦萨牌散热器,2009年11月,圣火公司工作人员上门安装,2014年2月15日,安装于北卧的佛罗伦萨牌散热器爆裂,爆裂造成李德山家中被水浸泡,水渗漏蔓延至宁国安家中,造成宁国安房屋墙壁、房顶渗水。本案审理过程中,宁国安申请就其房屋主卧室、客厅顶部,次卧室顶部、东侧、南侧墙面,过道顶部,东南侧墙面,西北侧墙面造成损坏的修复费用造价进行评估。依据评估报告,评估过程中“原告陈述卧室客厅顶部、次卧室东南侧墙面为局部受损,如果只铲除受损部位实际无法施工,要求应整体铲除;被告陈述只铲除受损部位实际可以施工,不应整体铲除。双方存在争议,此项属于我司无法确定的项目,由法院裁判。原告陈述由于只给受损面刷涂料,受损房间其他涂料面会出现色差,我方主张主卧室、客厅、次卧墙面均应刷涂料;被告陈述同意受损面刷涂料,其他涂料面未受损不应刷涂料。双方存在争议,此项属于我司无法确定的项目,由法院裁判。”经评估,“东直门外大街15号楼1单元203号房屋修复工程造价可确定金额为2417.13元;无法确定金额为2387.71元,由法院裁判。”宁国安垫付鉴定费6000元。上述事实,有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书、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现李德山所购买的圣火公司销售的暖气发生爆裂,造成宁国安所有的房屋受损,李德山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并无过错,故应由产品的销售者圣火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就房屋修复费用的数额存有争议,双方就可确定金额2417.13元的赔付并无争议,但就是否应赔偿无法确定金额2387.71元存有不同观点,结合鉴定意见书,分歧来源于评估过程中双方对施工面积、施工工艺存有争议,结合宁国安房屋的受损情况及恢复原状的实际需要,宁国安所主张的施工面积、施工工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无法确定金额2387.71元应予以酌情考虑,本院酌情确定不确定部分应赔付金额为1671.4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圣火暖通水暖超市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宁国安房屋修复款四千零八十八元五角三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鉴定费六千元由被告北京圣火暖通水暖超市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圣火暖通水暖超市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宏代理审判员  刘惠楠人民陪审员  郭景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亚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