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肖印安与张金然、张松树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印安,张金然,张松树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孟民初字第730号原告肖印安。委托代���人XXX,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金然。被告张松树。原告肖印安与被告张松树、张金然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印安的委托代理人XXX、被告张金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松树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印安诉称,2013年6月29日,二被告欠加工费44000元。8月27日还20000元,至今欠款24000元。诉请判令被告给付欠款24000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用。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交原始欠条一张为证。欠款是二被告个人债务,不认可是公司行为。要求自出具欠条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被告张松树、张金然未作答辩。庭审中,被告张金然辩称,欠款是公司所欠,不属于个人债务。欠条是张松树写的,欠款属实,可以调解解决。对欠条上“张金然”的签字,不认可是自己的签字。经法官释明,被告张金然明确表示不同意对该笔迹司法鉴定。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9日,被告张松树为原告肖印安书写欠条一张,“欠条今欠到肖庄子肖印安加工费肆万肆仟元整今欠人张松树张金然2013.6.29号”。经原告催要,被告于同年8月27日偿还20000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张松树、张金然当庭偿还原告肖印安22000元。二、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旭东人民陪审员 秦景树人民陪审员 吴兆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闫 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