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6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秦从平与重庆路州商贸有限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从平,重庆路洲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6477号原告秦从平,男。被告重庆路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417号附1号B8幢1层1-6,工商注册号:渝州注册号5001010002999271-1-1。法定代表人冉瑞华,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从平诉被告重庆路洲商贸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秦从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已交受理费40元,由原告秦从平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曾 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程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