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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2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方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2683号原告:王某,女。被告:方某,男。委托代理人:邵华,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著华,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方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