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刑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聪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聪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上刑初字第52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聪。2015年7月1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辩护人葛治华,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5)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聪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蒋文星、被告人王聪及其辩护人葛治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6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王聪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A×××××的小型轿车沿本市复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紫花路口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依法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4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呼气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信息、现场执法录像光盘及说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情况说明、人员档案、犯罪记录查询信息、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被告人王聪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聪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俞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