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商初字第0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与钱玉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钱玉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商初字第049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住所地靖江市中洲路5号。负责人刘月江,行长。委托代理人盛晓江,原告工作人员。被告钱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与被告钱玉明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亚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