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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中法立民终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严���宇、邱妍丽与朱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威宇,邱妍丽,朱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中法立民终字第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严威宇,男,汉族,1977年12月26日出生,住云浮市新兴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妍丽,女,汉族,1978年6月26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恩,男,汉族,1956年8月9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上诉人严威宇、邱妍丽因与被上诉人朱恩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2015)云城法民一初字第23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2014)云城法民一初字第635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证明了邱妍丽住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XX路XX楼XX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已向原审法院提起了诉讼,被告邱妍丽的住所地为云浮市云城区,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故被告严威宇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新兴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理据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严威宇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严威宇、邱妍丽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已于2012年2月迁居至云浮市新兴县新城镇平康管理区七队居住至今,有租房合同和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XX路XX楼XX室的房东证照为凭,足以证明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新兴县,本案应由新兴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新兴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对借款合同的履行地点没有约定,而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为被上诉人朱恩所在地即云浮市云城区。现被上诉人朱恩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严威宇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严威宇、邱妍丽关于将本案移送新兴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展雄审 判 员  邹连喜代理审判员  尹 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邓锦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