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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金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南京汉江造纸技术有限公司、李先蓉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汉江造纸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金催字第2号申请人:南京汉江造纸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先蓉。委托代理人:杨建春。申请人南京汉江造纸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2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付款银行为浙江苍南农商银行金乡支行,票据号码为4020005125323816,票面金额为壹拾叁万元整,出票人为苍南县东辉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海诚联印务有限公司,背书人分别为南京恒易纸业有限公司和南京汉江造纸技术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贰零壹伍年零壹月壹拾肆日,汇票到期日期为贰零壹伍年零柒月壹拾肆日的承兑汇票壹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汉江造纸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南京汉江造纸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春雪代理审判员  杨 珏人民陪审员  王 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