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魏福庆与王建设、刘英莲等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福庆,王建设,刘英莲,邱恒新,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福庆,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建设,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英莲,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邱恒新,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丽,女,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魏福庆与王建设、刘英莲、邱恒新、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4)平民初字第3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建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区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英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区支行6008账户上的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贵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