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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城行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陈明燕,杨小玉诉被告雅安市雨城区草坝镇人民政府镇政府行政强制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燕,杨小玉,雅安市雨城区草坝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雨城行初字第20-2号原告陈明燕,女,汉族,生于1976年9月9日,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告杨小玉,女,汉族,生于1977年2月14日,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田亮,四川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雅安市雨城区草坝镇人民政府,住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草坝镇。法定代表人刘勇,职务镇长。委托代理人廖袁兵,职务副镇长。委托代理人汤拯,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诉被告雅安市雨城区草坝镇人民政府镇政府行政强制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6月26日将原告位于雨城区草坝镇水津村二组自家自留地上的六间房屋强制拆除。被告在无权、无依据、无法定程序的状况下拆除原告的房屋,请求判决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原告向本院起诉时已超过起诉期限。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明燕、杨小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长平人民陪审员  徐光义人民陪审员  代小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