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5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颜华君、王显全与王显全、林佩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华君,王显全,林佩芳,王礼眉,玉环县金环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597-3号原告:颜华君。被告:王显全。被告:林佩芳。被告:王礼眉。被告:玉环县金环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显全。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华君与被告王显全、林佩芳、王礼眉、玉环县金环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颜华君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显全、林佩芳、王礼眉、玉环县金环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华君撤回对被告王显全、林佩芳、王礼眉、玉环县金环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38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19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人民币12191元,由原告颜华君负担。审 判 员 赵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