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申长亮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申长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422号罪犯申长亮,男,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五大连池市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十监区服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作出(2009)赤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申长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08年11月17日起至2022年11月16日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作出刑事裁定,对罪犯申长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改为自2008年11月17日起至2022年5月16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申长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申长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考试平均分87.5分。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从事重症监护劳动中,该犯尽职尽责,圆满完成改造任务。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2月,累计获考核分248.5分,记功四次。获得二〇一三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申长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申长亮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改为自2008年11月17日起至2021年6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霞审 判 员 赵 杰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江 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