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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泰执民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吴光训与谢象销、董丽影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光训,谢象销,董丽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泰执民字第604号申请执行人吴光训。被执行人谢象销。被执行人董丽影,女,198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罗阳镇银都花园**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83********。申请执行人吴光训与被执行人谢象销、董丽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泰商初字第7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6月2日,吴光训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归还吴光训代偿款1750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25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申报财产且未自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有关财产管理单位查询,除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在泰顺县罗阳镇xx花园x幢x室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房产提交评估。本院认为,处置上述房产需较长时间,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措施已穷尽,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以终结。此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上述房产成功处置等情况的,申请执行人可依法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泰执民字第60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卫忠代理审判员  余夏盛代理审判员  陈乐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夏晓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