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行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奕忠与周永武、黄幼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奕忠,周永武,黄幼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行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王奕忠,男,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周永武,男,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黄幼珠,女,住武夷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武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永武、黄幼珠应当向申请执行人王奕忠归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周永武、黄幼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4月1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永武、黄幼珠所有的位于武夷山市房屋一套[房权证号:武夷山字第××号;土地证号:武国用(2012)第0XX**号]和位于武夷山市房屋一套[房权证号:武夷山字第××号;土地证号:武国用(2010)第5XX**号]。因查封期限已至,根据执行案件的需要,应继续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周永武、黄幼珠所有的位于武夷山市五房屋一套[房权证号:武夷山字第××号;土地证号:武国用(2012)第020**号]和位于武夷山市房屋一套[房权证号:武夷山字第××号;土地证号:武国用(2010)第5XX**号]。二、被执行人周永武、黄幼珠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周永武、黄幼珠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周永武、黄幼珠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续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宝兴审判员 陈建安审判员 柯建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