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执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安生与被执行人德州元茂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安生,德州元茂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960号申请执行人于安生,男,汉族,1990年3月出生,住德城区天衢工业园三和竹园9号楼4单元601室。被执行人德州元茂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戚维功,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德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德城劳人仲字(2015)第28号终局裁决书,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应立即对其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德州元茂纺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一万五千一百二十五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振明审判员 夏丽华审判员 张宗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立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