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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彭朝明与吴水胜、吴家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朝明,吴水胜,吴家虎,吴家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519号申请执行人:彭朝明。被执行人:吴水胜。被执行人:吴家虎。被执行人:吴家豹。关于申请执行人彭朝明与被执行人吴水胜、吴家虎、吴家豹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水胜、吴家虎、吴家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68.5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邱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