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开商初字第3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与赵新、李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商初字第355-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住所地菏泽经济开发区。代表人李波,行长。被告赵新,男,1977年12月19日出生,住菏泽经济开发区。被告李静,女,1979年8月9日出生,住菏泽经济开发区。被告周标,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马静,女,1989年1月30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与被告赵新、李静、周标、马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赵新、李静、周标、马静的银行存款17万元,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新、李静、周标、马静的银行存款17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利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晓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