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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7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赵×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王×1,王×2,张×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72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女,1979年1月14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王×1,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王×2,男,1945年1月26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女,1945年9月20日出生。上诉人王×2、张×共同委托代理人崔春辉,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王×1、王×2、张×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02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赵×、王×1、王×2及张×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位于平谷区夏各庄××号宅院系王×2、张×所购,是否通过分家形式确定归王×1所有,原审法院对该事实应再审查。根据查明的事实,如按份额分割使用权,应明确具体分割的内容及使用形式。综上,原审对案件基本事实应进一步查清,适应法律亦有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027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明代理审判员  张玉娜代理审判员  胡 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田 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