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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民二(商)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中国电子器材华东公司与开瑞福电子材料(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子器材华东公司,开瑞福电子材料(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民二(商)初字第312号原告中国电子器材华东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陈天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荣。委托代理人孙九可,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瑞福电子材料(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KIMJINHAE(职务不详)。原告中国电子器材华东公司(下称原告)诉被告开瑞福电子材料(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同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庄荣、孙九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7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为ZDHD-KRF-XXXXXXXX的《代理销售协议》1份,约定原告为被告代理经CHEMRICHCO.,LTD公司授权经销的“背光行业7683油墨系列产品”(产品具体情况以每次签订的具体购销合同为准),被告将冠捷、熊猫电子、景智光电和锦富新材旗下的客户交给原告代理,被告向原告提供本协议项下的产品,原告负责将产品分销、出售给其他第三方,原告支付预付款至被告帐户,被告收到货款后安排发货,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约定的合作关系后,如原告无力自行解决的库存产品,则由被告按产品采购原价收回。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自2013年8月起至同年9月期间向被告支付预付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31,788元,被告实际发货金额为238,572元,尚有金额293,216元的货物没有发货。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结算,被告均置之不理,原告催促履约不成诉至法院。原告为证明其诉称成立提交了代理销售协议、银行承兑汇票、被告对帐单。本院依法向被告依法送达原告的诉状和证据副本,本院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但被告没有应诉,也没有发表答辩和质证意见。本院认为:被告在本院向其依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后,没有应诉,也没有发表答辩和质证意见,视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原告已就其诉称提交相关证据资料,该部分资料形成证据链,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本院确认原告诉称主张的事实成立。原、被告之间《代理销售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属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预付款,被告没有依约供货,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依约履行,已以其实际行动表示不再履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现原告请求自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起终止履行上述协议,有法律依据,未履约部分的预付款被告应该退回,原告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中国电子器材华东公司与被告开瑞福电子材料(深圳)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9日签订的编号为ZDHD-KRF-XXXXXXXX的《代理销售协议》于2015年7月8日终止履行;二、被告开瑞福电子材料(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中国电子器材华东公司预付款人民币293,216元。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98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合计人民币6,25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山聆代理审判员  李 剑人民陪审员  张允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闵剑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