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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13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迪信创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新疆神采飞扬保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郭晨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迪信创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新疆神采飞扬保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338-1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迪信创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迪信创发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5号银盛大厦。法定代表人:刘松山,迪信创发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新疆神采飞扬保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神采飞扬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323号新拓大厦28层B1室。。法定代表人:郭晨燕,该公司总经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天民三初字第527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神采飞扬保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746757.6元(其中本金1727086.73元;执行费19670.87元);二、被执行人新疆神采飞扬保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永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孟金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