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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1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葛某与李某甲、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392号原告:葛某,男,199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某甲,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某乙,女,199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