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1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葛某与李某甲、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392号原告:葛某,男,199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某甲,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某乙,女,199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