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杨特长与章烈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特长,章烈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450号原告杨特长,男,194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章烈志,男,195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特长与被告章烈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特长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特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的反映,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特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600元,由原告杨特长负担。审 判 长 罗旭星审 判 员 晏建新人民陪审员 伍开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贺伟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