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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杨特长与章烈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特长,章烈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450号原告杨特长,男,194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章烈志,男,195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特长与被告章烈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特长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特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的反映,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特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600元,由原告杨特长负担。审 判 长  罗旭星审 判 员  晏建新人民陪审员  伍开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贺伟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