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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韩松、张雪玲与宜昌力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松,张雪玲,宜昌力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034号原告韩松。原告张雪玲。委托代理人熊哲峰,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宜昌力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二路18号。法定代表人覃林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仲理,湖北宋卫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宋卫国,湖北宋卫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松、张雪玲诉被告宜昌力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松、张雪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其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