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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津执字第3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与刘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378-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被执行人刘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2012)新津民初字第102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与刘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芬(身份证号:****************)的银行存款4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无正文)执行员 李 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佳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