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南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钟某、吴某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钦南刑初字第24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农民。因涉嫌盗伐林木,2015年4月12日被钦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辩护人谢钻,广西金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某,农民。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2015年4月12日被钦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钦南检公诉刑诉(2015)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钟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福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钟某及其辩护人谢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钟某来到钦州市钦南区沙埠镇望埠村委稔子坑村“稔子岭”广西金钦州丰产林有限公司林地盗伐桉树47株,经林业技术人员对被盗伐林木进行蓄积量鉴定,被盗伐林木的蓄积量为4.6立方米。2015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钟某和一绰号“娘妈”的男子来到上述金钦州丰产林有限公司的林地盗伐桉树75株,经林业技术人员对被盗伐林木进行蓄积量鉴定,被盗伐林木的蓄积量为7.7立方米。2015年4月11日晚上,被告人吴某、钟某再次来到上述林地盗伐林木,在运输第二车木材的时候被当场发现,钟某被当场抓获,吴某弃车逃跑。2015年4月12日吴某被抓获归案。经现场清点一共盗伐桉树44株,经林业技术人员对被盗伐林木进行蓄积量鉴定,被盗伐林木的蓄积量为4.8立方米。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钟某引领侦查人员到被告人吴某的家里将被告人吴某抓获。被扣押的桉树原木五十三根归还了被害单位。被告人吴某在庭审期间通过家属向被害单位赔偿了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票据,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返还清单,情况说明,林业用地承包合同;证人张某、李某的陈述;被告人吴某、钟某的供述;蓄积勘验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额较大,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钟某犯盗伐林木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钟某事发前共同预谋,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又相互配合共同参与,二被告人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某、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钟某是初犯、偶犯,且被盗伐的部分林木已归还了被害单位。被告人吴某在庭审期间通过家属向被害单位赔偿了人民币5000元。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已得到全部赔偿,对二被告人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钟某立功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本案中,被告人钟某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同案被告人吴某,所以被告人钟某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的辩护人就上述量刑情节发表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吴某、钟某盗伐林木三次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其认罪、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2日起至2015年12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吴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2日起至2015年11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郑宪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姚世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