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行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韦绕燕与柳江县进德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绕燕,柳江县进德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江行初字第35号原告韦绕燕,女,1974年2月21日出生,壮族,广西柳江县人,农民,住广西柳江县,委托代理人韦庆旋,男,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柳江县进德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柳江县进德镇。法定代表人梁贵产,镇长。委托代理人蒙宣维,柳江县进德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韦国喜,柳江县进德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韦绕燕不服被告柳江县进德镇人民政府行政规划一案中,原告韦绕燕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绕燕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绕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绕燕承担。审 判 长 覃 辽人民陪审员 周 璇人民陪审员 兰金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莫晓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