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3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麻广维诉被告赵学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广维,赵学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围民初字第3303号原告麻广维委托代理人王丹丹被告赵学章委托代理人毕阿鹏原告麻广维诉被告赵学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娄艳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魏洪林、人民陪审员孙淑芳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麻广维的委托代理人王丹丹,被告赵学章及其委托代理人毕阿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麻广维诉称,2014年10月22日被告向我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并于当日为我出具借到条一张。经我催要多次,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未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欠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赵学章辩称,本案案由应为合同缔约过失纠纷,不应为民间借贷纠纷,请合议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要买地,找陆建楠联系,陆建楠找的同事赵学章。2014年10月21日,原、被告通过中间人陆建楠联系认识,三人一同到位于龙头山三板村公路边看被告的一块地。第二天,三人在围场镇美神购物中心旁边的碰碰凉店内,协商转让地块事宜,初步协商被告以10万元一亩的价格转给原告土地。经协商,原告交给被告5万元现金,用于平整土地等前期苗圃款,被告当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内容为“今借到,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系现金(用于前期苗圃款),借款人赵学章2014、10、22”。被告赵学章用此款对土地进行平整等事项。后双方因土地价格产生纠纷,原告取消了购买被告土地的意向。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因转让土地通过中间人联系认识,三人一同到欲转让土地现场察看,并协商转让土地事宜,原告有意购买被告土地,原告交给被告5万元现金,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张,被告用此款平整土地等,后原告取消购买意向,双方对5万元现金性质发生争议。双方争议的5万元现金,虽然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但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应属在协商转让土地时发生的费用,不属于民间借贷。所以原告要求偿还借款的请求本案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审 判 长 娄艳宏审 判 员 魏洪林人民陪审员 孙淑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铁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