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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张胜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胜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235号罪犯张胜勇,男,汉族,生于1977年1月21日,重庆市合川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8日作出(2008)渝一中法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胜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犯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3日作出(2008)渝高法刑终字第1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18日交付执行。该犯于2011年5月5日、2012年6月8日、2013年7月22日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年、一年三个月的刑罚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5年7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胜勇在服刑中,悔改表现突出。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胜勇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认真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考核记功三次,年终记功并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悔改表现突出。该犯所获得的年终记功并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系重复评价。上述事实,有罪犯张胜勇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胜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胜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审 判 员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