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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云义诉被告袁卫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义,袁卫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348号原告王云义。被告袁卫昕。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义诉被告袁卫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云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原告王云义负担。审 判 长  王新志审 判 员  岳建国代理审判员  李桂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白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