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云义诉被告袁卫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义,袁卫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348号原告王云义。被告袁卫昕。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义诉被告袁卫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云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原告王云义负担。审 判 长 王新志审 判 员 岳建国代理审判员 李桂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白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