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长葛市久益商行与谢东方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葛市久益商行,谢东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071号原告长葛市久益商行,住所地长葛市市区。经营者李超奇,该商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唐书涛、黄丽娇,河南德典律师事务律师。被告谢东方。委托代理人邝卫勤,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长葛市久益商行诉被告谢东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长葛市久益商行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葛市久益商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葛市久益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长葛市久益商行负担。审判员 刘政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