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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民初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王×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民初字第1971号原告王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密民初字第197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六页第四项”(均已执行)”,应补正为”均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审 判 长  王迎新人民陪审员  郑凤英人民陪审员  王建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