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民初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王×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民初字第1971号原告王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密民初字第197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六页第四项”(均已执行)”,应补正为”均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审 判 长 王迎新人民陪审员 郑凤英人民陪审员 王建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