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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3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桂芳诉被告李文娟、王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3687号原告王桂芳。被告李文娟。被告王爱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芳诉被告李文娟、王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文娟、王爱民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工资(账号为×××、×××)予以冻结,原告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李文娟在中国农业银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行的工资(账号为×××)每月冻结元,冻结期间停止支付。二、对被告王爱民在中国农业银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行的工资(账号为×××)每月冻结元。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晶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红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