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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2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洪与金雪花解除买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金雪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2265号申请执行人李洪。被执行人金雪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滨塘民初字第0101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申请执行人李洪与被执行人金雪花于2008年2月25日签订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资金监管)”;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雪花的存款人民币580元。(包括执行费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福璐